刘杨波爱桂花树
两老板争着买单
现年45岁的刘杨波,曾用名刘扬波,法院查明,2007年至2013年间,刘杨波在先后担任增城市中新镇镇长、党委书记,新塘镇镇长、党委书记,增城市委常委、市委办主任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在党委政府与企业之间经济交往和管理服务过程中,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共计人民币55万元、港币11万元以及价值19270元的帝驼牌手表一块。
一棵桂花树13.3万元
判决书显示,刘杨波曾多次带行贿人谢君成、罗雪强去看桂花树,并表现出了强烈的喜爱。在明知自家花园难以种下的情况下仍交付了2.3万元的定金。在来年春季,当花木场的老板多次打电话给刘杨波,催其赶紧迁种,否则就退还定金。刘杨波坚持不退定金,直到两行贿人主动帮其交付11万余款,将桂花树迁种至罗雪强的花木场,刘杨波事后找了花农再次到自家花园丈量,以确定是否能在自家花园栽种。
谢君成供述行贿动机说,“我在新塘有很多生意,很多地方需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,我帮刘杨波支付桂花树的购树款主要是为了和刘杨波搞好关系,以便能让他对我多一些关照。”
法院认为,谢君成实际上是对刘杨波进行感情投资,在此事不久就发生了具体的请托事项。刘杨波对谢君成此后提出的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问题、谢君成的公司因环保被处罚等事项均给予了积极的帮助。
最后,涉案桂花树也没种到刘杨波的花园里,在刘杨波被审查后,谢君成将涉案的桂花树从罗雪强的花木场迁移走。法院认为,这是行为人事后对赃物的转移和处理,其最终去向不影响对受贿罪的定性。
有自首轻判6年没收20万
法院判决认定,刘杨波系主动投案,且自首笔录内容均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,因此,对刘杨波的行为认定为自首,依法可减轻处罚。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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